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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工商管理總局修改《人才市場管理規定》
2005年04月15日00:00   瀏覽:831次  

日前🫰🏽,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於修改〈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2001年出臺的《人才市場管理規定》進行了修改。此次修改有哪些特點😦?記者請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司長畢雪融進行了解讀👨‍🦯‍➡️。

  20天內答復是否允許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決定》針對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務進行了明確規定🤞🔽: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受理期限由原來的30日縮短為20日🤌🏿,同時規定同意後應在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在行政機關網站公布程序、材料目錄等信息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許可製度🕹,在行政機關網站公布審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目錄⛏,以及批準設立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名錄等信息🙍🏽‍♂️;對不同意的申請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等規定。

  未經批準不得舉辦人才交流會

  加強對人才交流會的審批管理🤞🏿。“舉辦名稱冠以‘中國’、‘全國’等稱謂的人才交流會,由人事部或其授權的省級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人才交流會。”隨著人才市場的發展👎🏼,統一開放的人才市場體系正在逐步形成,可以說每一場招聘會都是跨地區的,都可以面向全國組織招聘單位,因此對於全國性的人才交流會采用了冠名的定義🤦‍♂️。

  外國組織只能以合資形式開展人才中介服務

  開展人才中介或者相關業務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必須與中國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合資經營。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只需報人事部備案。將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審批授權給地方省級人事行政部門🤾🏼,也符合人才市場發展的實際,有利於地方根據各自實際掌握人才市場的開放程度。

  港澳投資者進入人才市場準入條件將放寬

  目前,人事部正在研究修訂《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審批管理辦法》👩🏿‍🏫、《全國性人才交流會審批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以加強人才市場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修改將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將有關程序🧚🏽‍♀️、期限的條款🤸🏽‍♂️,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進行修訂🎋;二是根據內地與港澳《〈安排〉補充協議》的內容👩🏼‍🎓,放寬對港澳投資者進入人才市場的準入條件🚴🏻‍♀️。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審批管理辦法》🪱、《全國性人才交流會審批管理辦法》將對人才市場管理中行政許可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對申請條件、受理程序等內容進一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