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稱
|
關於做好進滬人員落戶“社區公共戶”工作的通知
|
索 取 號
|
AA7318006-2013-003
|
發布機構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編號
|
滬公發[2013]217號
|
公開類別
|
主動公開
|
產生日期
|
2013-12-05
|
記錄形式
|
文本
|
載體類型
|
紙質
|
關 鍵 詞
|
|
內 容 描 述
|
根據《關於做好人才類“集體戶”清理和“社區公共戶”落戶審批準備工作的通知》[滬公發(2013)193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本市戶籍管理工作,規範外省市進滬人員落戶“社區公共戶”審批程序🧑🏼⚖️,推進本市戶籍人員居住地服務和管理,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
信 息 內 容
|
|
根據《關於做好人才類“集體戶”清理和“社區公共戶”落戶審批準備工作的通知》[滬公發(2013)193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本市戶籍管理工作🧙🏿♀️,規範外省市進滬人員落戶“社區公共戶”審批程序⏫,推進本市戶籍人員居住地服務和管理,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經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民政局審核符合落戶條件的外省市戶籍人員(以下簡稱:進滬人員)👮♂️🦤,因在滬無配偶、無直系親屬、無住房(包括其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在滬無個人產權房及租賃公房)、所在工作單位未設立集體戶等原因確無處落戶,申請在實際居住地“社區公共戶”內落戶的。
二、審批權限
進滬人員落戶“社區公共戶”的🐷🧔🏻,由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負責受理,公安分(縣)局審核後,報市公安局審批。
三、辦理流程
(一)申請
需要落戶“社區公共戶”的,申請人應當向實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進滬人員落戶“社區公共戶”申請表》(附件一),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各類落戶“社區公共戶”所需的證明材料可以從市公安局門戶網站查詢💁🏽♀️,或者向公安派出所索取相關《窗口服務告知單》)🍧。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在受理時核對無誤後退還申請人🧗;如確屬無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蓋證明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復印件有多頁的,應加蓋騎縫章。為方便申請人5️⃣,對部分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信息數據庫可以查詢的情況,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但政府職能部門信息數據與申請人反映情況不一致的,公安機關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證明材料。
(二)受理
對申請人提供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場受理並出具《戶口類審批受理回執單》(附件二)。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三)審(核)批
公安派出所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報分(縣)局審核。公安分(縣)局自收到派出所上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市公安局審批。市公安局自收到分(縣)局上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各級審批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規範填寫《進滬人員落戶“社區公共戶”審批表》(附件三)。
經批準同意落戶“社區公共戶”的,由市公安局戶口審批部門簽發《戶口類審批意見決定書》(附件四),開具《遷滬落戶確認單》,落戶地公安分(縣)局開具《準予遷入證明》。發現事實不清👱、證明材料缺漏的,可向申請人出具《戶口類證明材料補缺單》(附件五),要求補充提供有關材料🏄🏿♂️。對不予落戶的,市公安局戶口審批部門簽發《戶口類審批意見決定書》,並逐級下發🟣,由受理地公安派出所送達申請人🧑🏿💻🕶。
四、戶口遷移和註銷
(一)戶口遷移
進滬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因購買房屋、租賃公房或者所在工作單位設立集體戶等🍬,不再符合落戶“社區公共戶”條件,或者實際居住地發生變化的,應當將戶口遷往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或者其工作單位集體戶內🛼,或者實際居住地“社區公共戶”內。
(二)戶口註銷
申請人不符合落戶條件🫴🏻,采取提供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落戶的,公安機關予以註銷戶口,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材料歸檔
對進滬人員提供的申報材料及相關審核、審批材料,由落戶地的公安派出所按照戶口審批材料存檔要求,歸檔保管。
六、工作要求
(一)要認真做好窗口受理工作。各公安派出所要憑相關單位開具的《申報戶口證明信》進行受理🤾🏻,並按照落戶“社區公共戶”的《窗口服務告知單》要求👂🏿,根據進滬人員不同的類型收取相關材料👨👩👧👧。各公安分(縣)局應將轄區內公安派出所辦公地點👨👨👧👦、時間、“社區公共戶”地址⚁、落戶“社區公共戶”的《窗口服務告知單》通告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並向社會公開。
(二)要切實履行審(核)批職責。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進滬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有關規定和落戶“社區公共戶”的條件進行審核🍖、審批👩🏿🦱,發現不符合落戶條件或者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一律不予落戶,並及時做好相關證據固定工作。
(三)要建立健全“社區公共戶”管理製度。各公安分(縣)局要進一步加強“社區公共戶”管理🙋♂️,發現不再符合落“社區公共戶”條件或實際居住地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進滬人員將戶口遷出“社區公共戶”,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本市戶口遷移的有關規定受理🕵🏻♂️。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其他相關信息可至公安網站www.police.sh.cn,政府信息公開欄目查詢
|